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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农夫山泉砒霜门观察

2009-12-06 16:45   王海热线   _   我要评论(0)
农夫山泉砒霜门这回搞得很热闹,到底是海口工商头一次的检验结果有问题,还是农夫山泉公关能力强?恐怕大家各有判断,但我宁肯相信后者。

按照常识,有关部门对产品的检测结果只针对相应批次的样本负责,不同样本产品检测 结果是不能互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再次检测合格的结论并不能推翻此前样本不合格的结论。例如,一个消费者如果买到某品牌一件不合格的产品,即使商家挑出此品牌同一规格甚至同一批次的十件产品去检验都合格,也不能证明消费者买到的那件产品是合格的。那么只要海口工商局的第一次检验结果没有弄虚作假,或者被检 产品不是假冒的(声称被检产品系假冒商品是大部分企业的一贯公关伎俩),就可以说明农夫山泉生产了不合格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海口工商局按照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就 算“误说”了“警示”二字也无伤大雅,可是,事情很奇怪,原本理直气壮的海口工商局在农夫山泉新闻发布会和发布声明之后,竟然似乎要服软了,农夫山泉没有申请就主动复检,复检的结果居然又合格了。我不禁想起了前段时间美国的“气球男孩”,有的没的一通乱说,为的就是娱乐大家。

事后,海南省卫生厅官员说海口市工商局在处理此事时存在“程序错误”,说海口市工商局公布初次抽检结果的做法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

我查了下,海南省卫生厅的官员主要是说海口市工商局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这个条款,看似保护被抽检人的权益,实质呢?我看是给各级工商局创设了一个赚钱捷径!

对抽检制度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通常做法是检验样品由被抽检人无偿提供,检验费用由被抽检人承担,检验结果不完全发布(很多经验结果被公关过当然就不可能发布了)。

看过2007年315晚会的同志们可能会有印象,首播的时候公布了A.O.史密斯热水器不合格,重播居然就没有了(据说是复检又合格了),这说明什么问题?

事实就是,我们国家的抽检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一直是执法单位和检验单位敛财及与奸商合谋欺骗消费者的工具。

检验费可以赚钱,企业来公关可以赚钱,不来公关的罚款还能赚钱,对于多次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可以让其找公关公司帮忙办理免检产品资格,还是能赚钱……总而言之,抽检可以赚钱。

《食品安全法》今年开始生效,该法明确要求抽检单位要自己购买样品自己掏腰包支付检测费,一下子断了好多执法单位的财路,所以我寻思,“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倘若抽样地点是正规销售商,工商局完全可以在发布抽检结果前设置一两次复检程序,或者聘请公证处公证全部检测过程,何须通知被抽检人?通知的意义何在?难道是通知被抽检人来公关? 

对于央企、地方财税大户、各种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等政府鼎力保护的企业(比如没有倒掉前的三鹿),复检怎么可能不合格?

对于肯花钱请公关公司的,复检应该也不是问题,恐怕搞不定复检的只剩下些老弱病残的小虾米企业了……

那样的抽检结果,不公布也罢。 

补充:《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在抽检结果公布前必须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检人。

附注: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编辑:君君  

TAG: 农夫山泉 砒霜 王海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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