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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公寓”疑跑路引300人维权?

2020-4-08 02:56   中华品牌网   _   我要评论(0)

4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通过电话、抖音、短信等多种形式联系“我乐公寓”负责人肖彬,但均未得到回应。上游新闻记者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派出所、鼓楼区阅江楼派出所了解到,目前已受理此案件,房管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3月20日,南京市建邺区“我乐公寓”办公点已经人去楼空。受访者供图

“我乐公寓”人去楼空 租客租金损失均过万

小吕是南京市建邺区的一名普通上班族,2019年,通过南京市“我乐公寓”在建邺区租住了一套房子。租期一年,每个月租金3600元。“他这边一般分半年付和年付两种。我是半年付的。去年7月份租的,今年1月份付了下半年房租21600元。”小吕表示,3月20日,房东通过物业联系到她,并告知因为没有收到“我乐公寓”支付的房租,要求小吕尽快搬家。

小吕表示,接到房东通知当天,她来到“我乐公寓”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同进大厦一单元202室的办公地点,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我们是3月20日下午去的,听说3月19日还有人上班,20日上午还有租客被要求交房租。”随后,小吕到辖区派出所南京市建邺区兴隆派出所报案。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因“我乐公寓”人去楼空而引发维权的人数已超300人,涉及南京市建邺区、鼓楼区、江北新区等多个区域。维权人群中有房东也有租客。房东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虽然“我乐公寓”是按照一年付、半年付的方式向租客收取租金,但对于房东却是每月支付一次房租,而且物业及管理费用也是双向收费。

因部分房东自今年1月起就未收到房租,在“我乐公寓”人去楼空后,便采取了封门、停电停水等方式开始驱赶租客。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3月22日一位房东发给租客的短信中写道:“我分别用打电话、微信和短信的方式现在正式告知你,本人作为业主,同时作为与我乐签署租赁合同的甲方,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人与我乐的租赁合同完全终止,本人作为甲方,已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将在4月1日收回该房屋。现将该情况告知于你,请于4月1日之前取走你的所有私人物品,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本人无意介入你与我乐的纠纷,更无义务去履行你与我乐单方面签署合作的责任。”

一面是房东没收到房租要赶人,一面是租客已足额缴纳了房屋不愿搬走,连日来,双方矛盾开始激化。据部分租客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的图片及相关对话截屏显示,甚至有房东直接上门撬锁,强行赶走租客。

“我和房东重新签订了合同,也重新支付了租金。”小吕称,部分租客和房东重新签订了合同,也有的租客还在继续和房东纠缠、维权。

▲3月20日,南京“我乐公寓”人去楼空后,有房东到出租房敲门,驱赶租客。受访者供图

负责人案发后还在抖音炫富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我乐公寓”为南京逸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长租公寓品牌,2016年成立于南京。该公司称,其专注于白领公寓租赁和物业管理服务,是租房领域中的精品公寓品牌。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南京逸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6日曾发生过一次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始股东、投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全部退出,更改为现任法定代表人肖彬。2020年3月23日,在房东和租客报警后的第3天,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公司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这次公司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在事发后被房东和租客们质疑为是“蓄谋已久”的跑路策略。

“案发后,我还能联系到肖彬。他一直说正在处理。而且还经常在抖音账号上发一些视频,应该是为了证明他没有跑路吧。”在小吕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肖彬一再否认其跑路的行为,只是强调在处理。此外,上游新闻发现,3月20日案发后肖彬还曾通过抖音发布过炫富视频。

4月7日至4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通过抖音、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肖彬,但均未得到回应。

▲3月20日,案发后“我乐公寓”负责人肖彬还曾通过抖音发布炫富视频。网络截图

房管及公安机关已介入

随着房东、租客维权活动愈演愈烈,4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派出所及其它涉案辖区派出所了解到,目前我乐公寓负责人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已做过笔录。此外,南京市、建邺区两级房管部门也已经介入此案。

针对长租房的监管,2019年8月,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4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金融风险的通知》,就对资金监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机构(简称:住房租赁机构)从事住房租赁代理业务时,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租金托管制度,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设立机构租金专用账户收付租金,实行租金银行托管。

同时,住房租赁机构以转租人身份从事住房转租业务时,应当分别与产权人(出租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不得以“租赁代理”“资产托管”“生活服务”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住房租赁代理活动。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提供租赁以外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收费不得包含房屋租金、押金。

《通知》还特别提出,南京市房产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况及处理决定等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商业银行应通过租赁合同审查、受托支付、资金监管等方式强化风险控制,防范贷款资金挪用、套现风险。对涉嫌金融领域、社会治安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和执法。

编辑: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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