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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强生公司产品“含毒”一审败诉

2009-11-20 14:52   新京报   _   我要评论(0)

消费者状告强生公司产品“含毒”一审败诉
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香桃沐浴露(资料图片)
  

消费者强生侵犯知情权”追踪

  本报讯(记者 朱燕 范旭光)因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成分,消费者史女士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为由,将产品生产者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强生公司标明上述两成分并道歉。

  昨日,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史女士的诉讼请求。史女士表示要上诉。

  起诉要求标注含“毒”成分

  今年6月,史女士起诉强生公司称,自己一直为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香桃沐浴露。今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在该产品中检出二恶烷和甲醛,但此后被告在该产品包装上仍不标明二恶烷和甲醛。原告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侵犯,要求被告在产品上标明二恶烷和甲醛成分并道歉。

  在庭审时,被告强生公司提交了长达141页的报告,表示二恶烷和甲醛并不是产品中的成分,是因为技术上无法避免随原料带入的,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害。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昨天,法院表示,包括原告购买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在内的同一批次产品,被国家质检部门检出含有甲醛和微量二恶烷,其中甲醛含量符合国标,微量二恶烷可能作为杂质随原料带入产品之中。原告的孩子使用后未出现损害后果。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产品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另外,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如何进行标注,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故驳回原告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史女士表示要上诉。

  追访

  强生称杂质不属成分

  昨天,法院宣判后,记者向强生公司新闻发言人询问,今后是否会在产品上标注甲醛和二恶烷时,该发言人反复表示:“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因原料本身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带入的杂质,不是化妆品成分的界定范围。”在标注的内容方面,美国和日本也不要求标注由于使用某种原料而带进来的其他物质。

  事件回放

  3月14日 美国“安全化妆品运动”发布报告称检测出强生卫浴产品中含有甲醛及二恶烷,可能致癌。

  3月16日 强生公司发表声明称产品是安全的,其产品在中国无下架计划。

  3月20日 质检总局称:强生一产品检出二恶烷,但非企业自主添加,二恶烷是否影响健康仍待分析。

  3月21日 国家食品药监局公布强生产品调查结果:未发现添加二恶烷。

  3月22日 强生公司召开发布会称,不召回含二恶烷婴儿沐浴露。

  3月24日 药监局进一步说明:强生公司未将甲醛和二恶烷作为原料添加。

  3月30日 家长团通过百名律师维权团,欲在4月初集体起诉强生公司。

  4月2日 因相关证据还在收集,家长团暂缓起诉强生公司。

  6月5日消费者史女士以强生产品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成分,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强生公司(中国)告上法庭,东城法院受理。

编辑:品品  

TAG: 消费者 含毒 强生公司 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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