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桃仁充当杏仁 进口食品当细辨
2014-7-14 14:04 中华品牌网
_ 我要评论(0)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2013年8月30日,秦先生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马来西亚进口的大山NATURES系列烘焙杏仁3包和杂果仁2包,共计109.3元。食用时,却发现配料表中的杏仁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遂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货款,五倍的赔偿金,以及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9000元。
该超市则认为涉案产品是进口产品,已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产品标签合格,且其成分是杏仁不是扁桃仁,不同意赔偿秦先生。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退还秦先生全部货款109.3元,并赔偿购物款五倍的赔偿金546.5元。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全社会及广大消费群体负责确保食品安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杏仁及扁桃仁的属性,涉案产品的成分明显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个、或等效的名称。而2005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867-2004第3.1条载明:扁桃almonds,又名巴旦姆、巴旦杏。扁桃已有法定的标准名称,因涉案产品的成分是扁桃仁而非杏仁,其在配料表中标注杏仁不符合规定。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秦先生的诉讼请求。
编辑: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