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终审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搜狗五十余万元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搜狗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一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认定百度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成立,搜狗胜诉。为此,百度必须立刻停止对搜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百度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并赔偿搜狗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15年。搜狗公司发现,用户在手机和PC端搜索下载“搜狗输入法”、“搜狗浏览器”等软件时,百度搜索引擎、百度手机助手、百度软件中心助手等软件会欺骗、误导用户下载、捆绑安装“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百度手机助手”等软件,不仅会干扰用户对搜狗软件的下载、安装,还使得百度的一些“全家桶”软件都以“搭便车”的方式被用户下载。
为此,搜狗公司以百度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中,认定百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百度败诉并予以赔偿。由于百度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在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指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被诉行为具有欺骗性、误导性,违反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因而具有不正当性”,故依旧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百度的上诉请求。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应该诚实守信,以自身的产品服务与技术优势,获得用户的信赖与认可。据了解,之前百度就曾在与大众点评的官司中,以不正当竞争的案由败诉,被判赔偿大众点评323万。本案的二审判决中,百度再次败诉,亦会对终结过去不正当竞争的风气起到积极作用,企业终将为违法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这起2018年第一场的互联网法律官司,对于规范行业竞争关系,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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