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
去年8月22日,在西门子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罗旭德上任的第53天,他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郝睿接受了采访。主要观点有二:
一、半数业务涉及行贿表述不准确。此前德国媒体报道称,“贿赂门”事件已经涉及到西门子(中国),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运营中近半数业务涉及行贿。郝睿强回应说,中国的调查正在进行中,审计公司正在进行日常的审计,因此上述报道的表述并不合适。
二、已经开除20名员工。“我三年前来到中国的时候,就非常注重“合规性”管理,我们有非常强的审计流程和合规流程。实际上这个工作是领先于全球进程的,而且我们特别重视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实际上,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案例,并对此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可以给你一个数字,去年西门子中国公司开除了20名员工,因为发现他们涉及了一些公司不能容忍的行为。所以,我要再次强调:我们对于这类事件是零容忍的。”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郝睿强“自曝家丑”,“对于贿赂、腐败事件,我们是零容忍的。”
德国慕尼黑法院26日首次开庭审理涉嫌西门子巨额行贿案的西门子公司固定网络部门原经理赖因哈特,赖因哈特当庭认罪,法庭称其向多国官员行贿,行贿次数高达77起,这次审判将使西门子面临新一轮的司法指控高潮,至少有10多个国家对西门子行贿丑闻展开调查。中华品牌网认为,德国这个判决也是在中国开展调查一年之际,现在回过头来,我们应该如何再次看待这几个观点呢?
一、公布调查结果。此前说一半业务涉及行贿不准确,经过1年的调查,调查结果如何,是否已经调查完成?何时可以调查完成?这个比例是多少?贿赂涉及多少金额、哪些业务?作为一个公众公司,一个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西门子应该回应。
二、开除足够吗?西门子说开除了20名员工,从总裁的话语分析,开除的原因应该是贿赂。经过1年的调查,这些员工的行为应该已经完全调查清楚,他们是否行贿。如果是属于行贿,这就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西门子该做的,不仅是把他们开除,而是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如果不把他们移送司法机关,则属于知情不报,涉嫌间接包庇罪犯。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据说德国人都是警察,相当有正义感,对于罪犯,应该把他们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否涉及单位行贿。中华品牌网看到,西门子一举开除了20名员工,可见并非个案,而似窝案。这里是否涉及单位行贿,西门子应该有个交待。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西门子公司知道犯罪分子而不检举揭发时,他们属于知情不报;当面对媒体和大众的不停追问和质疑,依然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时,该公司则犯了包庇罪。
现在是这个百年品牌的关健时刻,且看他如何挽回品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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