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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油”挑战标准还是挑战消费者

http://brcnd.com  2007年10月31日14时28分   中华品牌网

中华品牌网 陈刚

部分“玉兰油”产品不符合中国的质量标准,但是现在却有不少中国消费者在使用这个产品,“玉兰油”应该对此无动于衷吗?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日前测试30款面霜和润肤乳液,发现7款样品含可能引致神经中毒及致癌的化学物———丙烯酰胺单体残留量,其中6款产品超过内地和欧盟标准,包括玉兰油、H2O+等知名品牌。香港消委会称,根据内地和欧盟采用的标准列明,有6款丙烯酰胺残余量由0.25mg/kg至1.6mg/kg,高于有关上限。虽然内地暂时没有这些产品销售,但是通过线上购买和海外购回,还是有不少中国消费者使用了大量的这些可能致癌的产品,对此,中华品牌网(www.brcnd.com)不仅要问,“玉兰油”到底是对标准负责呢,还是对消费者负责?

昨日,沈阳日报记者发现,不少市民游客去香港旅游时总是对那里的化妆品或是香水类的产品特别感兴趣,遇到价钱合适的,有的游客会一次买下多套产品或送人或自己用。此外,记者搜索发现,淘宝网、拍拍网等网站有中国香港和泰国生产的“玉兰油防晒净白乳液”销售,价格的标记为:150毫升80元,75毫升50元,且其说明书为英文。从网上留言的记录看,已有一些消费者通过网上订购了该款产品。

中华品牌网(www.brcnd.com)认为,“玉兰油”应该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注重保护消费者,而不是似是而非地钻一些标准的空子。

一、销售渠道不掩盖产品本质。对于内地的消费者而言,这些产品是有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这些产品在外地生产,或者在国外某些国家符合标准,就可以放任这些产品通过不同渠道流入中国内地。国家质检总局之所以制定这些标准,是因为对于内地人的体质而言,这些物质超过一定量是有害的。标准有特殊的地域针对性,不能说适应其他地区的产品,就适用于内地消费者的体质。

二、“玉兰油”应该是对消费者负责,而不是对标准负责。诚然,从官方的渠道来看,超标的产品没有在中国销售,是符合中国的质量标准的。但是这些产品却在中国使用,“玉兰油”是否应该对这些消费者负责呢?

三、不召回也应通知。对于这些有瑕疵的产品,“玉兰油”即便不履行召回的义务,至少应该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让消费者了解产品与标准冲突的真相,让消费者客观地判断。而不是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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